进入养老院养老的老年人中,老弱病残及失能失智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他们之所以来到养老机构养老,为的是老有所养、晚年幸福。可是,现实中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了防范养老机构中负有看护职责的工作人员侵害入院养老的老人的利益,《刑法》对看护人员虐待老年人、患病的人及残疾人的行为设置了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种行为一经发现,行为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赔偿受害方损失,还将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从业。
【案例1】
以捆绑方式限制老人行动,构成虐待罪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唐晓艳系某养老院看护人员。为防止78岁的被看护人刘国才随处乱走惹事,在3个月里,她多次用布条将刘国才捆绑在轮椅上,每次3至6个小时不等。经举报、侦查、起诉,法院以唐晓艳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评析】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唐晓艳作为看护人员不仅未尽职履行看护责任,还用捆绑限制老人自由,且多次实施虐待,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2】
虐待导致老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失能老人伊美珍的女儿聘用古桂兰到其母亲家中当保姆。由于伊美珍经常因病痛不肯进食而且吃饭非常慢,日子久了,古桂兰便逐渐渐失去耐心。其不仅粗暴的往伊美珍口中喂饭,甚至用手击打伊美珍脸部,有时还扯住伊美珍的头发往后拉,直至整个头部都往后仰。一次,因拉扯力度过大,直接导致伊美珍颈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评析】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古桂兰作为保姆,系对患病的老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但其多次虐待被看护人,并致受害人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古桂兰还应对受害人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虐待老人情节恶劣,被判刑并禁止从业
2021年春,孙某通过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来到李某家中做保姆。经过试用后,没过多长时间,孙某就开始殴打虐待李某81岁的母亲张某。此外,孙某还用热水烫脚、强迫张某观看不良视频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同年10月孙某辞职,李某发现张某身上的伤,遂报警并将张某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同年12月30日,张某在医院因脑梗抢救无效去世。
经审理,法院以孙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余元。
【评析】
孙某采取多种方式虐待已年满81周岁的被看护人张某,并导致其构成轻微伤。孙某使用热水烫张某的脚、强迫张某观看不良视频等方式对其进行虐待,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惩处。虽然孙某的虐待行为尚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后果,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身心健康,孙某应当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孙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算,判决其支付张某亲属3万余元是正确的。此外,法院根据孙某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宣告职业禁止三年,有法可依。
【案例4】
护工殴打老人,虽然悔罪仍属犯罪
75岁的兰老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入住老年公寓后,她一直无法下地活动,言语表达也不完整,护工对她越照看越嫌麻烦。
一天下午,蒋某为兰老太换尿布时,老人的身体压住了蒋某右手臂。蒋某非常生气,狠狠推打老人的左侧肋骨,还打了老人面部几巴掌。类似的事情有了一次就有了两次、三次……直到老人的女儿来看望时,发现老人鼻脸青肿、嘴唇破裂,舌头也破了。
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护工蒋某在2022年10月至11月间多次殴打兰老太,并致老人多处受伤。蒋某被依法逮捕后,其子女为其减轻刑罚,赔偿受害人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虽悔罪且赔偿,但不足以判处缓刑,遂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蒋某作为专业护工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护工职责,却置国法民德于不顾,对入住老年公寓的高龄老人兰老太实施虐待,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即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亦不足以判处缓刑。值得反思的是,蒋某本人作为63岁的老年人,其本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打工劳动谋取一些收入,却因违法犯罪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不仅得不偿失,还得接受刑罚处罚,教训可谓深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杨学友检察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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